【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錯在"逕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是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繳費,由原登記機關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亦即分派其他地政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2款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現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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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第3項規定Ⅲ關係人對於第1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其中"關係人"之定義在第211條第3項規定。第211條第3項Ⅲ第1項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