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調查審議對象?
(A)臺北市市長
(B)經濟部聘用人員
(C)第一職等公務人員
(D)司法院大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5495
統計:A(42),B(110),C(2),D(68),E(0)

用户評論

a178885886】評論

司法院常見問答集: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的對象為何?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懲戒對象,自然指的是公務員,但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員的範圍均有寬窄不同的規定。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作為懲戒對象的公務員範圍,實務見解認為應該包括:一、政務人員。二、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三、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四、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五、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六、民選地方首長。七、軍職人員。[行政訴訟及懲戒廳,2013/06/06更新]請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504以上,...結論就是用記的@@,『聘用人員,不適用懲戒法!但是,適用服務法!』

May】評論

補充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雇員與聘用人員一樣適用服務法,但不適用懲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