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圓】評論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2日,應按照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n4687102】評論
請問:土地稅法53條:「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2日,應按照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但契稅條例24條:「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n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n院強制執行。」未繳納契稅,為什麼不是依照契稅條例,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而是要送土地稅法中的行政執行署執行呢?請問,未納契稅,為何不是依契稅條例中送法院強制執行,而是依土地稅法中的行政執行署執行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