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6 ( ) 下列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項目中,何者不是列舉扣除項目之一?
(A)災害損失
(B)捐贈
(C)人身保險費
(D)財產交易損失。[所17-1-2]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326
統計:A(33),B(7),C(13),D(40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綜合所得稅十大類所得、十大類綜合所得、錯誤題

用户評論

【用戶】Sinya Pe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特別扣除額: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 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

【用戶】Vicky Hs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7條(一)免稅額(二)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  2.列舉扣除額(1) 捐贈(2)保險費(3)醫療及生育費(4)災害損失(5)購屋借款利息(6)房屋租金   支出(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3.特別扣除額(1) 財產交易損失(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用戶】rose66166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別扣除額: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 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 ,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 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 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 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