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元】評論
何謂買賣不破租賃於租賃期間,出租方將房屋出售給第三者,其租賃契約對買受人(新屋主)仍屬有效,除符合法律規定之不適用情形外,依法買受人需繼受租賃之權利義務,以保障承租方之租賃權利,亦即買受人不能任意趕走承租方。
【小魯】評論
http://www.jangshin-law.com.tw/a_compile_02.asp?bigitem_no=000003&minitem_no=000093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一)「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 租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出租人者,就是以物供他人使用或收益,而收取租金的人;承租人者,即支付租金以使用他人之物,或就他人之物而為收益者也。租賃契約之成立,只要當事人約定以物租與他人使用,他方支付租金,即生效力,不以押金之交付為成立要件。(二)然就一般而言,「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訂有明文,但對租賃契約而言,書面之有無對雙方權益的...
【邊伯賢的小可愛❤️】評論
雙務契約:立約雙方,互有義務與對價關係,雙方當事人同時為債務人與債權人。 例如在運輸契約,運送人負有運輸貨物的義務,託運人負有給付等值運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