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評論
訴願無理由的決定(實體駁回決定)訴願無理由,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至於無理由駁回訴願的情形有下列二種:1.訴願事件經實體審查其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均屬無理由;若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法第79條)2.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對不作為提起訴願,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時,也應該認為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同法第82條第2項)
【林小宇】評論
(A)訴願法77§I 二. 不受理
【王顗溱】評論
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