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井底之蛙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19條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 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第30條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三級機關得置副首長1人或2人均列常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1-3人,其中1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1人,列政務職務。B.6~8司 D. 獨立機關(2級)。其委員任期皆為四年,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由一級機關首長同意任命之。
【用戶】香牛牛
【年級】
【評論內容】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共39條)(A)第19條。均列常務職務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B)第30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C)第31條。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