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幸福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20條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用戶】TeReNCe 自信心.堅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google 公司應付經銷商之獎勵金本年度於確定應給付者即可列報為銷貨折讓三民區李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應付經銷商之獎勵金應如何列報?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另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明訂,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其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