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事業單位未依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
(A)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B)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C)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D)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廖惠偵】評論

1. 事業單位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召集勞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2.協商委員應設置5~11人,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資雙方桐樹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觀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3.協商會議成立時,應作為協議書,並由協商委員簽名或蓋章,7日內將協議書送至管轄法院審核。※ 違者【處10萬~50萬元罰緩】

Aicture Lai】評論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5 條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10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第 18 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5條第2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二、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三、違反第8條第2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四、違反第10條第2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