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得對下列何者使用警槍?
(A) 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同車友人
(B) 違序嫌疑人
(C) 通緝犯
(D) 協助現行犯拒捕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3068
統計:A(4),B(6),C(44),D(184),E(0)

用户評論

小蟲】評論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