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縣自治事項之監督機關為:
(A)由內政部直接監督
(B)由省諮議會單獨監督
(C)由省主席單獨監督
(D)由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7876
統計:A(513),B(108),C(5),D(1446),E(0)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9 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用戶】默默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條文是如此規定但實際上省根本沒在監督縣市自治事項,是條文與實況不符!

【用戶】h04899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為何2F那題答案是B. 不是A嗎

【用戶】鵋韹麀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才是歸行政院管,縣市依照現行法規是內政部,但是這題是問憲法增修條文。剛性憲法就是會有這種情況,憲法條文無法隨著時代變動,修憲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