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9 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默默】評論
條文是如此規定但實際上省根本沒在監督縣市自治事項,是條文與實況不符!
【h04899】評論
為何2F那題答案是B. 不是A嗎
【鵋韹麀】評論
直轄市才是歸行政院管,縣市依照現行法規是內政部,但是這題是問憲法增修條文。剛性憲法就是會有這種情況,憲法條文無法隨著時代變動,修憲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