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dicstar】評論
1997年6、7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將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於7月18日議決通過,同年7月2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不用經立法院同意。(二)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三)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由監察院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四)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五)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六)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七)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八)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經濟事業條款。(十)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