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c Chen】評論
第 35 條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直轄市法規。二、議決直轄市預算。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Joyce Shen】評論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其經費依地制法第7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係由地方自行負擔,同時依地制法第35~37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有議決地方預算之權限,當然為其自治事項費用之監督機關 【解答參自劉秀歷屆測驗試題】
【這次一定要上榜!!!】評論
【比較】98身心障礙四等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之費用負擔機關與監督機關,分別為下列何者? (A)中央或上級行政機關負擔,中央或上級行政機關監督 (B)中央或上級行政機關負擔,地方意思機關監督 (C)地方自治團體自行負擔,中央或上級行政機關監督 (D)地方自治團體自行負擔,地方意思機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