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萱萱】評論
現行法條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Yin Jen Tsai】評論
第6條 第二條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學習協助:指提供錄音與報讀服務、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員、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及其他必要服務。 二、生活協助:指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 三、復健服務:指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服務。 四、家庭支持:指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要,提供家長諮詢、親職教育及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與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五、其他支持服務:其他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園、所)及機構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http://www1.hl.gov.tw/webplaw/data/%E8%BA%AB%E5%BF%83%E9%9A...
【未見就信,信心要有行動】評論
-現行法條: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第 4 條前條教育輔助器材,學校(園)及機構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管之責。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及機構之需求,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購置、流通及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第 7 條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
【未見就信,堅持下去】評論
-現行法條: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第 4 條前條教育輔助器材,學校(園)及機構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管之責。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及機構之需求,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購置、流通及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第 7 條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