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後多久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A)三個月內
(B)半年以內
(C)一年以內
(D)二年以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5556
統計:A(1),B(3),C(77),D(9),E(0)

用户評論

【用戶】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20條(保險人免責事由)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用戶】陳曉沛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題目: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後多久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20 條: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五、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