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711116】評論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雪】評論
(A)甲出賣於乙之犬隻屬特定之債,除經債權人同意,甲不得給付同種類之物。 一、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之區分 (一)種類之債係指僅指定種類為給付範圍,非為特定之物,且不具個別特性。 (二)特定(選擇)之債則與種類之債相反,為其種類中之特定一物。 二、種類之債與特定之債之效果有何不同? (一)種類之債: 1.依照民法(下同)第200條第1項: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2.可知種類之債中債務人僅須給付中等品質之同種類之物,並不限定為何物。 (二)特定之債: 1.種類之債經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