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feng77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釋字520: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B)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決議:立法委員因行使預算審查權認有違憲疑義而聲請解釋憲法時,本院僅於法定預算本身有違憲疑義之情形始得受理。本件聲請意旨未言及該法定預算本身有何違憲疑義,逕以單純動支預算之授權規範有侵害基本權利疑義為由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要件不符。況案件性質涉及風險預測、評估與管理等尚不確定之範疇,聲請人自須就風險實現之高度可能性與基本權利侵害之具體關聯性為客觀論述。....否則,凡預算蘊含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風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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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L擷取凡預算蘊含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風險之虞,倘非違憲情形重大明顯,於法定預算通過時,即得由本院介入解釋,恐將政治議題之爭議,移轉於司法機關,並使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之適用失去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