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魚今年一定考上】評論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一條:改成依據「國民教育法」(101.4.24修正)但是「家長教育選擇權」仍歸在教育基本法小細節的差別:一個是參與學校事務(國民教育法)一個是教育選擇權(教育基本法)
【Carol Soniali】評論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20-2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承上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第1 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6特教應屆正取感謝阿】評論
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同:參與教育事務異:為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教育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