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羅仲佑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
【用戶】Eve Che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2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