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對於議會開會法定人數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非有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 席,不得開議
(B)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代表 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
(C)經連續二次均因出席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代表,第三 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
(D)如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則延至下次會期重行計算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9091
統計:A(61),B(121),C(66),D(302),E(0)

用户評論

【用戶】民政準備中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議員、代表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議員、代表,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已達議員、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用戶】追逐夢想成真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地方立法機關準則23條(B)(C)(D)改為-視同第三次。地方立法準則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