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祐】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 第13條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職災實績費率制的實施,對於職災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徵收較多的保費,對於職災發生率較低的行業徵收較少的保費,可以藉此激勵雇主重視安全衛生設施的改進,工作環境品質的提昇,而達到減少職業災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