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day】評論
教育基本法:1.人民為教育之主體。(非學生)2.教育機會均等,保障特殊身分學生之權益。(法源為憲法增修條文)3.教育優先區概念出處。4.教育中立原則。5.教師專業自主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家長教育選擇權。6.實施教育實驗、評鑑法源。 國民教育法:1.6-15歲實施國民義務教育。2.資優國小生最多得縮減一年求學年限。3.國三生得採技藝教育班法源。4.國中小教科書選用由各校校務會議討論。5.藝能科、活動科圖書應免費給予有需要的學生借用。6.校務會議的設置: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7.專任輔導教師之設立原則。(因本人考國中,所以國小部份請自行參考原條文)8.家長會設立法源。 以上為前述條文的簡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