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大法官釋字第 527 號解釋,各級地方自治監督機關對何種事項認有違憲等疑義,得依法聲請解釋?
(A)法定重要事項
(B)所有委任事項
(C)法定承辦事項
(D)法定自治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7368
統計:A(77),B(24),C(22),D(880),E(0)

用户評論

Aspen Chiu】評論

釋字第 527 號 有監督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對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該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認是否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未依各該項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者,得依同條第八項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其未經本院解釋而逕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之行為,受處分之地方自治團體仍持不同見解,可否聲請本院解釋,同條第八項文義有欠明確。衡諸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權限(參照憲法第七十八條),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尚不及...

Kim Kuo】評論

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地方制度法第43條第5項;以及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加以參見,即可暸解喔~

Dennis Wu】評論

30-5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43-5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75-8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