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我國憲法規定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者為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會議曾針對公、私益權衡類之案例,分別做出下述解釋。試問何者內容錯誤?
(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0 號解釋,我國男子不得因宗教理由而拒絕服兵役
(B)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4 號解釋,有殺人、強盜或妨害性自主罪前科的人,終身不得從事計程車業
(C)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26 號解釋,警察大學可以拒絕色盲者報考研究所
(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9 號解釋,國家只准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4254
統計:A(106),B(214),C(199),D(43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本文、立委提議出席決議

用户評論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下稱系爭規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系爭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係以保障視覺障礙者 (下稱視障者) 工作權為目的所採職業保留之優惠性差別待遇,亦係對非視障者工作權中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職業禁止,自應合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查視障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狀態,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係以視障與否為分類標準,使多數非視障者均...

【用戶】瞇瞇眼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選項是對的喔@@  雖然我答對~ 但是A不太確定B是違反比例原則、C是業務特殊、正當性

【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本題是問何者內容錯誤,答案D,其他ABC都是對的。C→體檢規定摘錄:辨色力異常(含色盲、色弱)者為體檢不合格。摘錄來源:內政部警政釋疑。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11143&p=18&f=6 D→摘錄釋字649部分:(原系爭規定在2011年失效)      且按摩業並非僅得由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之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應即有就業之資格,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故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

【用戶】瞇瞇眼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我以為A也是錯誤的XD  還以為可以因宗教緣故不用服兵役XD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下稱系爭規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系爭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係以保障視覺障礙者 (下稱視障者) 工作權為目的所採職業保留之優惠性差別待遇,亦係對非視障者工作權中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職業禁止,自應合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查視障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狀態,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係以視障與否為分類標準,使多數非視障者均...

【用戶】lovehina1231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平等權 - 合憲解釋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我國男子不得因宗教理由而拒絕服兵役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

【用戶】鐵特上榜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我國憲法規定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者為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會議曾針對公、私益權衡類之案例,分別做出下述解釋。試問何者內容錯誤?(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0 號解釋,我國男子不得因宗教理由而拒絕服兵役(B)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4 號解釋,有殺人、強盜或妨害性自主罪前科的人,終身不得從事計程車業(C)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26 號解釋,警察大學可以拒絕色盲者報考研究所(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9 號解釋,國家只准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國家不得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視障、非視障 皆可以從事按摩業)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下稱系爭規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系爭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係以保障視覺障礙者 (下稱視障者) 工作權為目的所採職業保留之優惠性差別待遇,亦係對非視障者工作權中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職業禁止,自應合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查視障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狀態,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係以視障與否為分類標準,使多數非視障者均...

【用戶】瞇瞇眼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我以為A也是錯誤的XD  還以為可以因宗教緣故不用服兵役XD

【用戶】張懷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我國男子不得因宗教理由而拒絕服兵役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

【用戶】110已上榜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我國憲法規定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者為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會議曾針對公、私益權衡類之案例,分別做出下述解釋。試問何者內容錯誤?(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90 號解釋,我國男子不得因宗教理由而拒絕服兵役(B)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4 號解釋,有殺人、強盜或妨害性自主罪前科的人,終身不得從事計程車業(C)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26 號解釋,警察大學可以拒絕色盲者報考研究所(D)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9 號解釋,國家只准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國家不得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視障、非視障 皆可以從事按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