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全體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第2條(總統、副總統)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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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全體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第2條(總統、副總統)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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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全體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第2條(總統、副總統)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