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sky1002】評論
第16條
【oqor98741】評論
緊急救護辦法第 16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