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姍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立法院會2016/10/21下午三讀修正通過鐵路法第 65 條,條文明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罰鍰,從現行 1 倍至 10 倍,提高到 5 倍至 30 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用戶】motac5831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65條(罰則)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