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 Chiang】評論
自106年6月28日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 之人員攜帶下列洗錢防制物品申報規定如下:新臺幣: 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發行局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外幣(含港幣、澳《門》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人民幣: 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