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e Huang】評論
出自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n十二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外,依左列各款辦理。一、國民小學行政組織: (一)十二班以下者設教導、總務二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導處分設教務、訓導二組。 (二)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或輔導人員。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二組;訓導處分設訓育、體育、衛生三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二組。(三)二十五班以上者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及輔導室。教務處分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訓導處分設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四組;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輔導室得設輔導、資料二組。 二、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