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 經(b)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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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
【幻金天騎之尋找神秘的呼喚者】評論
雇主欲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與勞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D
【再拼一次國營!】評論
(D)在勞基法30條(彈性工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