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又子】評論
特殊教育法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2.1.23增修條文,之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這個有修正喔)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