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咪問號???】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 II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某甲)§15下列行為不得為之: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老闆乙)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18 I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