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法人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行政院以命令公告之
(B)一律採許可制
(C)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
(D)准許赴大陸地區投資之項目清單,由各有關機關擬訂並公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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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