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翊】評論
刑法第7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殺人罪屬於刑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故我國刑法具有管轄權。且我國刑法認為外國刑事判決僅為一種「事實狀態」,對我國法院並不當然具有拘束力,如此規定,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反,可是刑事案件如在外國法院受審判,並已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執行者,為免對於行為人失之過苛,所以我國刑法規定得免除刑的全部或一部的執行。檢察官偵查已受外國法院審判的殺人案件時,亦不受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的影響,仍得重行偵查,並以殺人罪起訴,法院並得以殺人罪審理並判決。
【泥土堡】評論
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嘟比的姊姊】評論
https://www.moj.gov.tw/fp-296-63304-e3310-001.html可以參考此篇時事專題,會更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