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澤希】評論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及設站地點,應依左列原則辦理: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及設站地點,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各款,如發生爭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A)300 公尺(B)400 公尺(C)500 百公尺(D)600 公尺修改成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A)300 公尺(B)400 公尺(C)500 公尺(D)600 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