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 須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行政機關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經過預為告戒之程序,科處一定金額之處罰,稱之為: (A)怠金 (B)行政刑罰 (C)懲戒罰 (D)罰金〔92 身心五等〕修改成為3. 須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行政機關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經過預為告戒之程序,科處一定金額之處罰,稱之為: (A)怠金 (B)行政刑罰 (C)懲戒罰 (D)罰金
【Rae】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