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3 我國籍 18 歲未婚之甲,兩個月前到 A 國遊學時在當地蒐購名牌精品皮包,並與乙訂購店內缺貨之全部當季商品,約定由乙負責空運商品到我國後,由甲一併給付商品價金與運費。甲返國後即對其浪費行為心生懊悔,當商品運到我國後,甲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其父母拒絕承認為由,主張其在A 國所為法律行為無效,惟 18 歲之甲依照 A 國法律已經成年。依照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本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照本法第 38 條第 1 項,準據法為物之所在地法 A 國法,故甲有行為能力
(B)依照本法第 20 條,準據法為行為地法 A 國法,故甲有行為能力
(C)依照本法第 6 條的規定,反致適用 A 國法關於保護內國交易安全的相關規定,故甲有行為能力
(D)依照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準據法為我國法。故甲之法定代理人不為承認時,甲乙間的法律行為即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07692
統計:A(2),B(9),C(9),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Randy Ho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是否依涉民法38條第一項,依物之所在地。若是,適用我國民法(依民法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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