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交往多年,育有一子丙,之後顧及丙之生活適應與身心成長問題,甲、乙兩人於是結婚,並因工作關係,設定住所於臺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儘量承認子女之婚生性
(B)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妻與夫結婚時雙方之本國法是否皆認為係婚生子女而定之
(C)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即夫妻之共同住所地法定之
(D)在甲、乙結婚後,丙是否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應依夫妻之共同本國法定之,但亦可依甲或乙一方之本國法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72727
統計:A(18),B(5),C(15),D(9),E(0)

用户評論

【用戶】路瑟•卡萊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條文是涉民法51條嗎?

【用戶】yun

【年級】

【評論內容】本題考的是「準正」喔!應該要依涉民法47條 關於其父母婚姻效力的準據法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2F先依第 52 條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