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所謂「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35 號解釋,未包括下列何者?
(A)公聽會之發言
(B)記者會之發言
(C)院內黨團之協商
(D)院會之表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3636
統計:A(2),B(19),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435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一號解釋釋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