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 A 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2007 年於臺北市結婚,婚後定居於臺北市,2 年多前乙生育一子丙,有A 國國籍。數週前,甲於高雄市因意外身故,已懷胎的乙驚聞噩耗,悲傷導致早產,早產兒丁在醫院保溫箱 3 小時後死亡。如我國法院應在甲的遺產繼承訴訟中,確認丁是否有權繼承甲的遺產,則就丁的權利能力問題,應如何選擇或適用相關法律?
(A)準據法為 A 國法及我國法,合併適用
(B)準據法為 A 國法或我國法,擇一適用
(C)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D)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1818
統計:A(4),B(6),C(13),D(2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