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 我國籍女子甲與法國籍男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甲將結婚後所取得、所有權登記於甲名下之建物 A 出賣於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收受丙之價金後消失不見蹤影,問乙可否請求丙返還 A 屋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A)可以。準據法為夫之本國法即法國法。依照法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B)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C)不可以。準據法為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所有之財產
(D)不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A 登記於甲的名下,乙無權干涉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93103
統計:A(1),B(16),C(17),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abcd123635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涉民法第4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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