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政府採購法 (C)(D)第 71 條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第 72 條(A)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B)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