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maggieqn2q】評論
第 72 條
【我是小安】評論
第 72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