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57 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