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b.】評論
求解
【chiuchiu107】評論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A)張小平,在臺北市立建國中學就讀,同班尚有「張大平」「張中平」等人,以致大中小三平,蔚為趣 談,但對張小平造成相當困擾 --張小平≠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