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根據姓名條例規定,下列何人得以申請改名?
(A)張小平,在臺北市立建國中學就讀,同班尚有「張大平」「張中平」等人,以致大中小三平,蔚為趣談,但對張小平造成相當困擾
(B)臺北市民丁一,經戶政資料得知,臺北市設籍 6 個月以上名叫「丁一」者,至少有 20 人
(C)王平,與舅媽「王萍」經常造成混淆
(D)黃榮華,與經通緝之槍擊要犯「黃容華」發音相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annb.】評論

求解

chiuchiu107】評論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A)張小平,在臺北市立建國中學就讀,同班尚有「張大平」「張中平」等人,以致大中小三平,蔚為趣 談,但對張小平造成相當困擾 --張小平≠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