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阿但我不賣鑽石】評論
適用程序重開(再開/再審), 無非就是指 法律救濟期間經過後之情形而適用適用 程序重開有31 事實或法律發生變更2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3 符合行政訴訟再審之事由有理由,即可積極的 撤銷變更或廢止原處分; 無理由消極駁回, 不撤銷變更或廢止原處分( 第二次裁決)無理由或雖有發生程序重開之原因, 但原處分 為正當者, 就可以算是無理由駁回, 然後 重述先前的回覆 作為 重複處分( 事實行為)
【王鐘仁】評論
第一百二十八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