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tt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原本題目(B)生育、喪葬等兩項給付為一次給付制;前者給付1 個月月投保金額,後者給付5 個月月投保金額 應改為(B)生育、喪葬等兩項給付為一次給付制;前者給付2個月月投保金額,後者給付5 個月月投保金額
【用戶】yuji106社工師上榜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年金法第26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用戶】黃胤凱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