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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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 I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GPL第 36 條(廠商之基本及特定資格) I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II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III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