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水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3 條 (有底價之減價程序)I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II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D錯)。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B錯),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第 70 條 (最低標價之宣布)I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II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C錯),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