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原告起訴時,下列何者非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應於起訴狀內表明之事項?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B)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調解之聲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4365
統計:A(10),B(15),C(73),D(1086),E(0)

用户評論

藝幻】評論

第二百四十四條(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民事起訴狀1-20;書狀連結~家事書狀【相關法規】第一項第二款~§428【解釋/判例】30年上622*32年上5502*48年台上187*66年台上3662*75年台上1598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